新修订《宗教事务条例》释义 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- 温州金山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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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(以下称信教公民)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(以下称不信教公民)。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、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、和睦相处。

【释义】
本条是关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具体规定。

一、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
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。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。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,就是说:

  1. 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,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;
  2. 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,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;
  3. 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,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。
  4. 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的自由,也尊重和保护公民不信教的自由,这是最基本的内容。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,任何强制都是不允许的。无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,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,享有和承担宪法、法律赋予的同等权利和义务,任何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加以歧视。
  5. 二、相关法律依据
    除宪法外,在我国许多法律中,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、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的条文。如:
  1. 在多数公民不信教的地方,要特别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公民的权利;
  2. 在多数公民信教的地方,要特别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公民的权利。

要在社会上营造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、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,都要相互尊重、和睦相处的风气,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。

来源 | “微言宗教”微信平台